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与知识产权纠纷最大的差别在于:前者不要求被诉标识与权利标识构成近似,而是要求足以导致混淆或误认;后者则可以叠加主张商标、专利、著作权等专门权利。因此很多案件中,同一事实可以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何时选择专门法、何时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直接决定赔偿数额与举证负担。
标识、字号与域名近似
虚假交易与评价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数据、算法与平台规则
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
优势地位滥用
按行为类型组织,每一类均有独立的构成要件、举证方向与责任形式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或名称、姓名、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及图标等相同或近似标识;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使用,或将相关标识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以及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以及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此类宣传。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处罚
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举证重点在于信息的虚假性与误导性,以及传播行为与商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
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以欺诈、胁迫、避开或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经营者以外主体实施的视为侵犯,第三人明知或应知的亦视为侵犯
商业贿赂(第八条)的如实入账义务;有奖销售(第十一条)的信息不明与欺骗方式;平台强制低于成本销售(第十四条);大型企业等滥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与行业影响力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货款、工程、服务账款(第十五条)
以下六种情形在实务中出现频率最高,处置顺序不同,结果差别很大
仿冒混淆的前提是权利标识在相关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
主体不适格会导致起诉方向错误,直接影响维权路径。
只证明宣传内容虚假还不够,还要证明足以影响交易决策。
仅证明说过负面言论,不足以证明商誉因此受损。
链接、后台数据与代码版本极易在短时间内消失或变更。
赔偿有法定计算顺序,准备不足容易落入法定赔偿上限。
竞争争议多数源于经营环节的疏漏,六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如下
决定日后能否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基础
虚假宣传风险最集中的环节
商业贿赂与销售数据真实性问题的高发区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集中发生场景
决定侵权成立与损害证明的关键环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投诉的路径组合
不正当竞争的民事与行政责任形式不同,程序选择前应先看清后果
不正当竞争案件以间接证据为主,建议按下列六类整理后一并提供,减少往返沟通
每个阶段均有明确产出,所处进度、风险变化与待办事项均以书面方式同步
先判断竞争关系与请求权基础是否成立
把行为定性转化为可证明的事实链条
按证明对象组织证据,而非按取得顺序堆叠
能低成本解决的,不急于进入诉讼
请求权设计与赔偿计算路径是本阶段的核心
判决生效只是起点,不是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