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6月27日公布,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旨在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指南将详细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诉讼证据收集和维权流程,帮助经营者有效应对不正当竞争纠纷。

混淆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引人误认

虚假宣传行为

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消费者

商业诋毁行为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用网络和数据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规定

第二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律适用原则

  • 专门法优先:知识产权专门法优先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
  • 专门规定优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规定优先于一般条款的适用
  • 实质性判断:违反竞争原则是实质性判断标准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 违反竞争原则
  •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 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竞争关系的把握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

审查标准相对宽松

法院在审查竞争关系时,采用相对宽松的标准,不局限于特定的审查模式

  • 综合考虑市场实际情况
  • 注重实质审查
  • 灵活把握认定标准

"竞争关系"不限于"同业竞争"

竞争关系的认定不局限于同行业之间的竞争

  • 包括上下游经营关系
  • 包括潜在竞争关系
  • 包括替代性竞争关系
  • 包括间接竞争关系

简化争议焦点的归纳

在诉讼中简化争议焦点的归纳,聚焦核心问题

  • 明确诉讼请求
  • 聚焦争议焦点
  • 提高诉讼效率

违反商业道德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的认定标准

商业道德应具有行业共识

  • 商业道德应当是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
  • 需要考虑特定行业的交易习惯
  • 需要考虑行业普遍认知
  • 需要考虑行业最佳实践

商业道德不同于日常伦理

  • 商业道德是特定领域的道德标准
  • 需要结合商业实践理解
  • 需要考虑商业交易的特殊性
  • 不能简单套用日常道德标准

违反商业道德的个案考量因素

  •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 行为的客观后果
  •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
  • 对其他经营者权益的损害
  • 对消费者权益的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

01

混淆行为(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译名等)
  •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字号使用,或者将他人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设置为搜索关键词
  • 经营者不得帮助他人实施混淆行为
02

虚假宣传行为(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对商品的质量、销售状况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对用户评价、曾获荣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 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
  • 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03

商业诋毁行为(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 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 编造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声誉
  • 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 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声誉
  • 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04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 未经同意在他人网络产品中插入链接、强制跳转
  • 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
  • 恶意对其他经营者的网络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 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的数据
  • 滥用平台规则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恶意退货

证据收集与准备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要点

混淆行为证据

  • 权利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使用证据
  • 权利人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证据
  • 侵权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证据
  • 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证据
  • 权利人企业名称、姓名的使用证据
  • 侵权人搜索关键词设置证据

虚假宣传证据

  • 虚假宣传的内容和形式证据
  • 宣传内容虚假的证明材料
  • 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误解的证据
  • 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的证据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证据
  • 权利人竞争优势受损的证据

商业诋毁证据

  • 诋毁信息的具体内容证据
  • 信息虚假或误导性的证明材料
  • 传播范围和影响的证据
  • 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的证据
  • 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
  • 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

网络不正当竞争证据

  • 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
  • 用户权益受损的证据
  • 数据获取、使用不正当的证据
  • 平台规则滥用的证据
  • 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的证据
  • 违法所得的证据

赔偿计算

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 权利人实际损失: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 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侵权人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
  • 合理开支: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
  • 法定赔偿: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意事项

反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中的关键注意事项

时效问题

  • 注意诉讼时效期限一般为三年
  • 及时提起诉讼
  • 注意证据保全的时效
  • 及时申请行为保全
  • 注意上诉期限

证据保全

  • 及时采取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 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 确保证据链完整
  • 必要时申请法院证据保全
  • 申请行为保全防止损害扩大

管辖选择

  • 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有管辖权
  • 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 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可能有管辖权
  • 网络侵权可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

原告资格

  • 直接受害的经营者可以起诉
  • 消费者协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 需要证明原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 需要证明存在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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