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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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
元/年
元/年
元/月

二、被扶养人信息

三、通用赔偿项目(无论伤残或死亡均可主张)

四、伤残专属项目

五、死亡专属项目

赔偿计算结果

赔偿项目 计算金额(元) 计算说明及法律依据
(一)通用赔偿项目
医疗费 计算公式:医疗费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据实计算
误工费 计算方式:
• 有固定收入者: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 无固定收入者:能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此计算;无法证明的,参照湖北省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证明或司法鉴定为准。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 计算方式:
• 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 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 1 人,特殊情况需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明确意见
交通费 计算标准: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要求:需凭正式票据,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相符
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住院天数 ×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营养费 计算方式: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通常计算:营养期限 × 每日营养费标准(湖北一般标准为 30-50元/天)
其他合理费用 说明:可以包括衣物损失费、律师费等其他费用
(二)伤残专属项目
残疾赔偿金 计算公式: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 伤残系数
赔偿年限:
• 60 周岁以下:按 20 年计算
• 60 至 75 周岁:20 年 - (实际年龄 - 60)
• 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伤残系数:一级伤残为 100%,十级伤残为 10%,每级递减 10%
残疾辅助器具费 计算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说明:需参考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 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 扶养年限 ÷ 扶养人数 × 伤残系数
扶养年限:
• 未成年人:计算至 18 周岁
•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计算 20 年(60 岁以上每增 1 岁减 1 年,75 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注:此项费用现已计入残疾赔偿金中
后续治疗费 计算依据: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
鉴定费 说明:因做伤残等级鉴定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确定,湖北地区参考标准通常为:十级约5,000元,每增加一级增加约5,000元,一级或死亡约为50,000元(具体由法院酌定)
(三)死亡专属项目
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赔偿年限
赔偿年限:
• 60 周岁以下:按 20 年计算
• 60 至 75 周岁:20 年 - (实际年龄 - 60)
• 75 周岁以上:按 5 年计算
丧葬费 计算公式:湖北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2026年标准:89,809元 ÷ 12 × 6 = 44,904.5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标准:通常为 50,000 元 左右
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费用 计算标准: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通常按3人3天左右的合理标准计算)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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