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曾某与彭某于2013 年5 月12 日登记结婚。结婚之前,彭某购买了3 万股某上市公司的股票,之后一直没有进行买卖,结婚当天该股票价格为10 元/ 股。2021 年9 月1 日,两人因感情不和就离婚意愿达成一致,但在如何分割彭某婚前所买股票时产生争议。彭某认为,该股票是其个人婚前财产,应当归其所有。曾某认为,现在股票价为50 元/ 股,股票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人一半。曾某的说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需要区分增值的原因是孳息、自然增值还是投资经营,才能确定该部分增值的最终归属。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类似经营获得的利润)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彭某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后一直没有进行买卖,该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应当认定为彭某的个人财产,故曾某的说法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虽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投入的本金和婚前产生的收益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另外,股票账户里的资金要区分婚前的股票和婚后的股票,若发生混同无法区分,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32、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收益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没有进行买卖,股票因市场行情变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自然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后对婚前购买的股票进行买卖产生的增值收益为主动增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