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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23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46元,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106元。

武汉市2023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105元,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8372元。

对于非湖北省,武汉市的,需要搜索当地的上一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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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目前已有多个省市试点同命同价规定,不在区分城镇和农村户口。

2020年9月3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干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干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再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项目 费用 说明
医疗费用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误工费=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能证明无固定收入误工费=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 误工时间 (3)不能证明无固定收入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计算公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后续治疗费 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来主张相关费用。
鉴定费 因做鉴定产生的费用
精神损失抚慰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为1000-50000元之间。
残疾/死亡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公式: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计算公式: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被扶养人的人数×伤残系数。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伤残系数。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伤残系数。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被扶养人的人数×伤残系数。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其它合理开支 其它合理开支
以上数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