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拍照并强迫出轨一方写下的“字据”,会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吗?

【案情介绍】

因丈夫邱某与第三者史某同居,毛某打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索取损害赔偿,但一直苦于收集不到邱某与史某的同居证据。2022 年1 月2 日晚上,毛某打听到史某的住处,于是找同事秦某、江某到史某家,破门而入后发现邱某与史某一起睡在床上,毛某当即拍了照片。之后,毛某等人强迫邱某写下一张与史某同居生活的证明字据。邱某写的字据会被法院作为证据采纳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捉奸时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拍下照片并强迫出轨一方写下的字据,是否能够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根据该法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 日以上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毛某与同事秦某、江某未经允许闯入史某家中,三人破门而入的行为已然属于擅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侵犯了史某甚至邱某的隐私权。因毛某三人拍摄了邱某与史某睡在一张床上的隐私照片,邱某在自身隐私权被侵犯、隐私有被公开的风险的情况下,无奈写下一纸字据,该字据也会被认定为受胁迫情况下所写。因此,无论是拍摄的照片,抑或是字据,都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据使用,毛某三人还可能会因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公民的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因此,收集配偶出轨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收集手段的合法性。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

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