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 年3 月1 日,阿妙发现丈夫朱某有外遇,于是提出离婚。朱某不想离婚,为求得阿妙的原谅,自愿与阿妙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朱某若再出现婚外情,将净身出户,夫妻共有的所有财产归阿妙所有。不久,朱某又与旧情人开房被阿妙发现并拍照。2021 年12 月,阿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屋等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阿妙与朱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夫妻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且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履行夫妻忠实义务,若有一方违反,自愿承担约定不利后果的协议。其通常以过错方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约定责任的承担。现实中常见的名称有“忠诚协议”“夫妻协议书”“保证书”“承诺书”“悔罪书”等。我国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暂时没有任何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没有出具任何司法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处理存在争议,不同的法院往往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1)部分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无效,其主要观点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只是价值提倡,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夫妻一方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约定的不忠赔偿应属于无效。法律不能过多地干涉人们的私生活,属于道德领域的事情,法律不应强行介入调整。另外,夫妻忠诚协议属于身份和财产相结合的协议,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和人身权法定原则,忠诚协议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因而无效。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可以看出,江苏地区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自愿签订、自行履行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不予干涉;如果起诉到法院确认其法律效力、主张协议中的权利,法律一般不予认可。如果夫妻约定婚后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净身出户”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
(2)部分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其主要观点为:夫妻的忠诚义务虽不是法律强制必须履行的义务,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夫妻之间应当恪守行为的标准,忠实义务可以与经济利益合法挂钩,以期得到较好的履行。由此可见,当事人应对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抱有清醒的认识,应当知道如果一方不自觉自愿地履行,所签的忠诚协议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从最新司法动向来看,忠诚协议的效力可能会越来越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一旦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当事人就会费尽心思证明对方具有出轨的行为,势必出现捉奸民风的负面社会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本案中,关于阿妙与朱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如果朱某不自觉履行协议,阿妙起诉后,存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风险。综上所述,遇到对方出轨,建议不要签订忠诚协议,可以约定将婚前房产改为共同所有或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直接约定某些重大财产归一方所有,不以出轨为条件。
如果确实要签订忠诚协议,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夫妻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能采用威胁、强迫或欺骗的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且不得侵犯另一方的名誉、人身自由、身体健康、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和身份权,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2)忠诚协议约定的违反约定的惩罚,应当限定在另一方有能力支付的现实范围内,应能实际履行,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律保护。
(3)避免出现限制某一方婚姻自由的内容,如“不得提出离婚”,这类内容往往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避免约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约定赔偿金或补偿金时应考虑过错方的收入及个人财产情况,金额不宜过高,避免“净身出户”等内容。实务中,“净身出户”类似含义的词语在忠诚协议中应避免使用,因为很多法官会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过多地剥夺了当事人处分财产的权利,所以这些内容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4)如果涉及财产较大,保险起见,建议寻找专业律师起草协议。另外,如果一方系为了收集“另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可通过让对方签订保证书、忠诚协议、承诺书、悔罪书等方式,自认出轨等不忠事实。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24、夫妻双方订立忠诚协议约定如果夫妻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赔偿夫妻另一方违约金或者精神损害抚慰金,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5、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离婚时能否作为裁判的依据?
夫妻双方订立如果夫妻一方发生婚外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主张据此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的夫妻一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