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卢某华、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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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案号: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2知刑初13号

裁判要旨

 被告人通过AG视频解析软件解析、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再将对应的网盘连结分享至盗版视频网站,系故意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视听作品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复制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被告人将盗版视频网站与购物APP进行连结,吸引使用者进入购物APP消费并获取第三方平台支付的佣金,可以证明被告人实施上述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法院可结合涉案视听作品数量、佣金数额认定被告人“有其他严重情节”。

案情摘要

 2019年初,被告人卢某购买网站源代码并搭建“爱电影”网站。2021年以来,在被告人卢某指使下,被告人卢某华使用向日葵远程操控软件,连接登录远程服务器,进入优酷、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网站,搜索并复制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的播放链接,并通过AG视频解析软件解析、下载电影、电视剧等视听作品,后将解析下载的侵权视听作品上传至百度网盘,再通过“爱电影”网站发布电影、电视剧的网盘链接;被告人王某负责对百度网盘内的侵权视听作品进行备份和更新。

 2021年11月14日,被告人卢某购买一款购物APP,在该APP内添加“爱电影”网站入口,将该APP改名为“爱电影”APP,吸引使用者进入网站,再连结至百度网盘免费下载或者观看侵权视听作品,并将“爱电影”APP后台与其淘宝联盟账号绑定,用于获取阿里妈妈平台支付的佣金。

 经鉴定,涉案网盘中共有726份视频档。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卢某、卢某华、王某收取由阿里妈妈平台支付的佣金共计人民币168438.84元。

 2022年5月25日,腾讯公司员工发现有人避开公司的技术措施盗取视频档,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被告人卢某、卢某华、王某被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扣押其移动电话38部、台式计算机3台、笔记本电脑4台、移动硬盘1个、U盘1个。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卢某华、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视听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视听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二、被告人卢某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准确界定新型网络著作权犯罪的行为类型,体现刑法对著作权的系统性保护。在省内率先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精准认定被告人解析视频网站上的视听作品系故意避开权利人为保护其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未经许可下载视听作品再分享至盗版视频网站系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的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本案还惩治以隐蔽方式获利的行为,彰显法院打击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力度和深度。被告人将盗版视频网站与购物APP连结,借此吸引使用者并获取平台佣金,法院结合视听作品数量、佣金数额认定三名被告人“有其他严重情节”,对其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深入打击潜藏的网络著作权犯罪,推进网络空间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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